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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法国农业凋敝、战争频繁,导致贫困人口剧增,流浪人口不断涌入巴黎等地,引发社会混乱,教会主导的慈善机构无法应对庞大的贫困人群。宗教改革后,教会主张采用管理和教育手段引导穷人。为维持社会稳定,1612年巴黎政府成立皮蒂救济院,1656年国王政府建立了总救济院,集中收治贫困人群,强制劳作,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缓解了贫困压力,巩固了王权统治。17世纪法国王朝政府治理贫困兼有惩戒和援助性质,极大地影响了此后的法国济贫模式。
17世纪,欧洲国家大都开始重视贫困问题,但各国治理方式不一样。20世纪初,以克里斯汀·波特赫(Christian Paultre)和莱昂·拉勒曼(Leon Lallemand)为代表的学者着手研究那时法国的贫困救济,他们强调王权在组织救助上的领导作用,大型救济机构自上而下的救济措施颇有成效。哈乌尔勒-阿利埃(Raoul Allier)、阿贝·奥古斯特(Abbé Alph. Auguste)和阿尔弗雷德-赫贝里奥(Alfred Rebelliau)等学者则关注圣礼会(La Compagnie du Saint-Sacrement)在救济院重组中的作用。20世纪中后期,他们的研究深入到地区救济机构以及圣礼会在地方的救济活动,肯定了地方精英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有的人觉得,近代早期法国救济院的效率低下,灾难重生,是个死亡的陷阱。不过,多数学者仍主张客观地看待17世纪法国的济贫。我国学者庞冠群、盛仁杰、涂会雪等人对此有些研究,但可供探讨的空间还很大。基于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分析17世纪法国专制王朝治理贫困的特征。
在中世纪,贫穷被赋予了特殊意义。耶稣基督在物质上的贫穷和对财富的超然态度,成为信徒们效仿的榜样。在宗教的理念中,贫穷被视为一种精神上的优越和拣选的标志。穷人被视为“耶稣基督的穷人”,代表受难的基督形象。他们以忍耐、谦卑和顺从的态度接受贫穷,以此找到灵魂的救赎和接近上帝的机会。富人被认为有慈善和救赎的义务,通过施舍和帮助穷人,展示基督徒精神,也是他们灵魂救赎的一种手段。
宗教改革时期,马丁·路德、茨温利和加尔文等都认为,贫穷既不是美德,也不应该被神圣化;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命运负责,懒惰应该受到严厉的批评,工作是值得推崇的行为。1523年,路德参与了撒克逊地区莱西尼镇的贫困救济重组工作。1526年,茨温利指导了公共福利改革计划。1541年,加尔文在教会条例中确立了日内瓦救济穷人的具体措施。他们的共同原则是:禁止乞讨,强迫劳动,集中救济穷人,提供最低限度的福利。宗教改革者们试图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解决贫困问题,而不是简单地依赖个人的慈善行为。救济应当是有组织的、有限度的,旨在维持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同时更应激励穷人自力更生,减少对公共资源的依赖。
自16世纪80年代起欧洲进入“小冰河时代”,整体温度下降,极端天气增多,有记载的塞纳河在巴黎及其周边地带的62次泛滥,其中18次发生在17世纪。洪水、风暴、干旱和寒流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而人口的增长逐渐超过农业产出的增速,导致粮食供应危机,约80%拥有土地的农民不足以满足自己家庭的基本口粮。饥荒导致大量人口死亡,迫使许多人到处流浪,向各地慈善机构请求帮助,由于需求过大且持续不断,慈善机构往往无能为力。饥饿的人群游串到巴黎、里昂等地,令政府和贵族们深感畏惧。饥荒为疾病传播提供了条件,导致瘟疫猖獗。1625—1630年,瘟疫在勃艮第、里昂、皮卡第及法兰西岛等地肆虐,1636年疫情达到高峰,加剧了城市居民对流浪者的排斥和恐惧。
同时,17世纪的法国一直笼罩在战争的阴影之中。1635—1678年,法国接连与西班牙、荷兰和英国发生战争,损失了大量人力和财力,严重干扰了农业生产和商业活动。军队行军途中往往就地征粮、征牲畜,不仅剥夺了农民的生活资料,还踩踏农田、破坏村庄。军队在乡村驻扎时常常无视法律和习俗,强行征用民夫修建工事和运送物资;还占用民房作为临时营房,侵犯农民的财产权,打乱了乡村的生活秩序。士兵对当地居民的掠夺和暴行加剧了民众的恐惧,大量难民从地方逃往巴黎等大城市,1589年春大量难民涌入巴黎,城市资源面临巨大压力。长期的军事冲突不仅导致难 民潮,还严重破坏了巴黎及其周边地区的粮食供应系统。为维持防御,王室不断加征新税,加重了商人和手工业者的经济负担,使贫困问题从边缘群体扩散到更广泛的社会层面。战争过后的大量缺乏必要的技能和资源,无力谋生,也成为危害社会的群体。残疾军人则被迫融入流浪和乞讨群体,很容易转向犯罪活动,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贫困及流浪人数的持续不断的增加,引起有产者、贵族和国家的担忧和恐惧。富人和有权势者刻意与穷人保持距离,富人和穷人居住在截然不同的区域,进一步加剧了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异感,贫富成为一种难以逾越的鸿沟。穷人被富人视为社会的边缘群体,他们的存在不再激发出慈善和救赎的情感,反而引起了恐惧和蔑视。富人和有产者对穷人产生戒心,担心贫困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和犯罪问题。于是,国家将穷人视为需要控制和管理的群体,开始安抚、控制甚至惩罚穷人,以促使他们为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这种观念的转变重新定义了穷人的角色,人们的关注点从精神救赎转向了社会安全。从传统基督教价值观向新世界观的过渡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伴随着社会紧张、冲突和混乱。尽管当局仍宣称奉行基督教原则,但实际上对穷人的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在国家政策和社会实践中慢慢的变多地表现出对穷人的排斥、遗弃和惩罚,摆脱了传统的基督教施舍观,转而采用更世俗和更功利的方式。以教会主导的慈善机构已经没办法满足贫困人口的需求,形势逼迫王朝政府采纳有效措施应对日趋严重的贫困问题。
中世纪时期教会一直承担着社会救济工作,随着教会财富的积累,教会的济贫模式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一是教会的腐败,很多教士背离严格的宗教生活,转而追求世俗享乐。许多修道院和宗教机构因此荒废,无法服务于社会。二是教会的济贫流程缺乏监管,虽然教会法学家试图通过法令规范济贫活动,但禁令往往形同虚设,挪用济贫物资的现象屡禁不止,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人口往往得不到救济。此外,黑死病和宗教改革造成的社会动荡和信仰动摇,也削弱了教会的道德权威和行动能力。17世纪的教会难以动员信仰力量来应对贫困问题,王朝政府不得不出面治 理贫困。
人文主义者对贫困问题的关注也推动了政府接手济贫工作。人文主义者认为,贫困问题如此严重,中央和地方政府有责任热情参加贫困治理,尤其在危机时期,教会和私人慈善无法应对庞大的贫困人口,因此就需要国家的集权手段。西班牙人文主义者胡安·路易斯·维维斯(Juan Luis Vives)在布鲁日出版的《穷人救济》(De Subventione pauperum, 1526)影响深远,他认为:城市的管理者有责任照顾穷人,其义务的基础来源于政府对公共秩序的责任,因为穷人会威胁到公共秩序,穷人可能偷窃、流浪、和暴乱。在一个国家中,较贫穷的成员不能被忽视,否则就会给有权势的成员带来危险。此外,他们还有可能因为忽视子女,也使其成为流浪者。而穷人的聚集则会扩大瘟疫、溃疡、麻风病等传染病范围。让·博丹在《共和六书》中分析了社会混乱的根源,他认为,社会动荡主要是由贫富差距造成的。富人抛弃了对穷人的责任,贵族也放弃了对领地内穷人的维护,这些行为都加剧了社会矛盾。而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最好的办法是建立市政济贫院,向无法工作的人提供援助,并向健全的失业者传授技能,通过这一种方式帮助穷人重返社会。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人,博丹建议通过契约劳役迫使他们重返工作岗位,或征召入伍将他们送往国外战场,这样的措施旨在减少社会中的流浪者和无业游民,同时通过提供工作机会来促进社会稳定。巴泰勒米·德·拉菲马斯(Barthélemy de Laffemas)在他的小册子中赞扬凯瑟琳·德·美第奇建立丝绸制造厂,为穷人提供就业机会。安托万·德蒙克雷蒂安(Antoine de Montchrétien)在 1615 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专论》中呼应了拉斐马斯的观点,他认为,贫困是对法国社会秩序的最大威胁,恶劣对待穷人常常导致城镇的混乱,并使混乱蔓延到农村传播到各地。而失业将推动道德败坏,无所事事容易去做坏事,但他不赞成国家实施严格的法律,主张国家应该为没有工作的人提供工作机会,教育贫困儿童成为未来的生产力。人文主义者的共识是主张国家干预和援助,穷人是可以被教育和改造的,这一过程需要国家积极推动救济改革,而非简单粗暴的加强法令或直接驱逐,通过将流浪者转变为持续劳动力,解决穷人的生存问题,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一思想浪潮推动了法国总救济院的模式,深刻影响了法国的济贫政策。
1601年,在重商主义者巴泰勒米·德·拉菲马斯倡议下法国成立了商业委员会 (la Commission du Commerce),委员会决定将流浪者和乞丐关起来统一管理,并要求各大城镇设立两个用来救济的公共场所,一个针对未婚妇女和女孩,另一个面向贫穷、无所事事的穷人,这些场所建在远离城镇的郊区或附近的村庄。在这些公共场所里穷人将被迫戴镣铐工作,并受到监督,后来则发展成救济手工工场。拉菲马斯区分了“可耻的穷人”和 “真正的乞讨者”。前者因懒惰而对自己的悲惨遭遇负有责任,他们偷窃了真正穷人应得的施舍,更重要的是他们自己长期生活在罪恶之中,远离宗教道德,他们的孩子也得不到任何照顾,没有接受洗礼,以后也会继续乞讨为生。计划的救济院将包括一座教堂,由神职人员参与教育,布道将与行业教育相辅相成,以改善穷人无所事事的习惯,教导他们敬畏上帝、热爱并服从国王,教导他们读书写字,学会管理自己的生活。救济院中穷人要从事艰苦的劳作,如搬运泥土或重物等。劳作是对游手好闲的惩罚,不仅有助于国民经济发展,培养大量工资要求低的工人,同时还能惩罚游手好闲的人并威慑在外流浪的人。
在中央集权趋势、宗教慈善改革和重商主义思想的融合下,法国开始尝试救济与禁闭并存的大型机构治理贫困的模式,1612 年巴黎市政府创设的皮蒂救济院 (Hôpital de la Pitié)是这一模式的早期尝试。1611 年 9 月,巴黎行政长官任命了四名市政官规划安置穷人的建筑,授予他们 36 000 锂弗尔的创建资金。1614年,财政大臣蓬蓬内二世·德·贝里弗尔(Pomponne II de Bellièvre)从国王路易十三那里获得了监禁穷人的特许状。法令张贴到巴黎所有十字路口上:勒令非巴黎市的外地流浪者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找到工作,将受到法院的严格处罚,并被逮捕进专门为贫民设立的救济院和收容所,所有乞丐须在最后一次公告后的星期二早上八点在圣日耳曼集市广场集合,被分类送往相关机构。高等法院嘱咐骑警队、弓箭手、司法治安官和济贫专员等在市内展开行动,抓捕和控制所有在集市上的乞丐。救济院拥有三个不同的机构:一个为身体健全的男子服务,另一个为妇女和八岁以下儿童服务,第三种是针对无法工作的患者和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被安排工作,妇女和八岁以下的儿童必须纺纱、制作纽扣和其他没有难度的手工工作,健全的男子必须受雇于磨坊、 酿造啤酒、搅拌水泥等工作。1612 年8 月27 日,摄政女王玛丽·德·美第奇发布了一项关于规范皮蒂救济院的法令,表示王室对此项目的支持。
1612—1616年皮蒂救济院的运行较为顺利,之后则遇到各种问题。1617年出版的一份备忘录中说:“全市可能有八千到一万多名乞丐,而在上述地点只逮捕了九十一名。……镇上的流浪汉和职业乞丐都撤走了,这真是一个奇迹。而最需要帮助的人,由于生活所迫不得不来到救济院,在不到六个星期的时间里就有八百多人进入了救济院,而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到了 1616年就有两千两百多人。”巴黎的贫困人口远远超出设计者的预想,而摆在管理者面前的难题不仅是进入救济院的穷人不断增加,逮捕乞丐的工作也并不顺利,因为拘捕行为常常伴随着暴力,受到居民的强烈反对。救济院要求居民停止街头施舍,让乞讨无法获得必要的生活补给,让他们尽力去寻找工作或进入救济院,但没有对施舍者给予任何惩罚,所以这一要求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私人救济的持续使乞讨者源源不断地涌入巴黎。1656年4月法令的序言中指出皮蒂救济院失败的另两个原因:第一,救济院管理人员并没有让乞丐真正参与工作,很多时候劳作和培训被管理者忽视,穷人并未真正在机构内学到生存技能,而仅仅只是被逮捕并关押一段时间,被释放后又重新沦为乞丐;第二,中央对机构的漠视导致机构既没有必要的资金支持,也没有足够的权力开展工作。1612年法令对分类和规范穷人工作等相关事宜论述得非常全面,然而却并未涉及如何为救济院筹集资金,而院长权力的争夺以及与济贫总署(Le Grand Bureau des Pauvres)之间的竞争更加剧了机构的不稳定。救济院收容穷人的行动迟缓且低效,为此征集的特别税也让越来越多的巴黎市民不满:“如果穷人仍在街上流浪,那么我们为监禁穷人做出的贡献有什么用?”总之,五年后缺乏资金支持的皮蒂救济院关闭。尽管如此,皮蒂救济院为1656年法国总救济院提供了经验和教训,为国家救济和治理贫困的模式奠定了基础。
国家总救济院的建立离不开圣礼会的组织和宣传。圣礼会将济贫理论的经济作用、宗教道德和社会影响融合在一起,致力于宣传将穷人和居民分开管理,以禁闭方式进行思想和职业教化。17世纪圣礼会的人数不断增加,影响力从巴黎辐射到全法,吸引了文森特·德·保罗(Vincent de Paul)、夏尔勒·德·康德亨(Charles de Condren)和加斯东·德·莱里(Gaston de Léry)等重要宗教人士的参加。许多著名贵族和城市精英都是圣礼会的重要成员,巴黎圣礼会的世俗成员约占总人数的一半,由高等法院法官、富商和自由职业者以及少数贵族组成。主导格勒诺布尔圣礼会的是法院法官和律师,成员也是贵族。里昂和马赛也是如此,参与者都是法官、律师、商人和有产阶层。圣礼会中的宗教和世俗精英一致认为,贫困和犯罪是因为穷人没有信仰、无视规则,穷人的精神贫瘠比物质匮乏更棘手,只有通过宗教教育、监督他们努力工作,才能改善济贫总署的弊端,而教育要依靠禁闭来实现,因此治理贫困必须联合城市精英,通过政府集权手段来实现。从17世纪30年代圣礼会成立到1656年总救济院成立,圣礼会一直在宣传他们的思想和主张,最终形成了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
1656年4月27日,路易十四颁布了建立总救济院的王国敕令,根据1612年颁发的并在巴黎高等法院登记的特许状,建立总救济院;总救济院由萨尔佩特里耶(la Salpêtrière)、比塞特尔(Bicêtre)、皮蒂(la Pitié)、西皮翁(Scipion)和萨伏内里(la Savonnerie)五大救济机构组成;各院长有权管理、监督和惩戒巴黎及郊区的所有乞丐;神甫在巴黎大主教的领导下负责对穷人进行思想教育;总救济院有权接受捐赠、遗赠和遗产。总救济院招募了一支由弓箭手组成的队伍,围捕那些在街头游荡和在教堂门口乞讨的穷人,直接施舍和乞讨都被严格禁止。院长们有权为穷人建立各种工场,乞丐们被关进救济院,根据其能力在相关的工程、工场和其他地方就业,各行业有义务为救济院提供指导等。
1657年5月7日,法令规定所有乞丐无论年龄大小或男女,都必须在维克多郊区的皮蒂救济院集合,救济院对每个乞丐进行评估,并将其送到相应的房屋或病房。救济院的每所机构里收容了不同类型的穷人,但只有那些被认为值得救济的人才会得到庇护。被弓箭手抓获的健康穷人,如果被判定为没有工作障碍,因懒惰和游手好闲而失业,则会被归类为流浪者,驱逐出巴黎。
萨尔佩特里耶救济院和皮蒂救济院基本上负责收治儿童,同时也收治被归为无劳动能力的妇女,在这里她们一边接受天主教教育,一边学习纺线 年后,在萨尔佩特里耶救济院还收留了部分无力谋生的老人。西皮翁救济院只接收孕妇,在照顾她们的同时要求她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直到临产才把她们转移到病房。比塞特尔位于巴黎城南,是关押成年男性乞丐的地方,在总救济院的组成机构中,这里离市区最远。这些穷人被认为是社会混乱的极大隐患,年轻人被安排从事各种工作。1680年,在这座建筑中设立了一个“强制之家”(Maison de Force),专门用来关押由弓箭手抓捕的、被视为“无可救药”“游手好闲”的健全男性乞丐,对他们进行严格的宗教教育,一个月后释放,让他们去寻找工作。总救济院还致力于将贫困人群转变为能够自力更生的劳动力,1664年在萨伏内院改造了一家生产高端土耳其地毯的工场,工场的宗旨是向精心挑选的男性青年乞丐传授手工艺技能。
总救济院最初设想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穷人,将他们送到不同的救济院分开管理,但实践很快突破了规则。1656年总救济院成立时计划收容3000穷人,到1660年收容人数已激增至6000多人,其中包括被其他救济机构拒绝的精神病患者、盲人、性病患者、残疾人和癫痫病患者、等,甚至有些无事生非的有产阶层子弟也被关进了救济院。救济院不仅要为这些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医疗服务,同时还承担着教育和宗教指导的责任。人数的增加使开支不断上升,救济院的财政压力日益加大。
总救济院的管理包括财政收支基本无懈可击。据1656年4月国王敕令,巴黎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王室财政大臣担任总救济院委员会主席。之后,在救济院创建过程中发挥重要影响的蓬蓬纳二世·德·贝利耶夫(Pomponne II de Bellievre)掌握了主导权,组建了一个由高等法院成员构成的总委员会负责救济院的运作。为了加强对济贫活动的监督,高等法院不仅在政策层面提出指导和建议,还直接介入管理,通过在委员会中安置代表,高等法院对救济资金的使用情况了如指掌,对救济政策及日常管理进行直接监督和干预,确保了救济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也防止其他成员滥用公共资源和机构资金。高等法院的介入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精英治理的信任和依赖。
为了有效处理救济院的日常事务,总委员会下设立多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救济院各方面的运作。其中,财务管理委员会尤为关键,它负责监督救济院的收入和支出、债务管理和财务诉讼等事务。该委员会通常由最高法院的成员组成,这些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行政经验。每周有固定时间在院长官邸召开会议对各项事务进行最终的审议和决策,然后由总委员会批准、实施。遇到特殊问题时,总委员会立即成立临时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以便提供专门的解决方案,讨论结果和建议将提交给总委员会。通过多层次的分权管理体系,救济院的运行有了基本保障。1673年4 月29日,路易十四颁布敕令,任命巴黎大主教为救济院总委员会成员,以激发信徒的虔诚,并为救济院筹集慈善资金。1690年1月,救济院再次陷入债务危机,院长要求对救济院的管理进行改革,让法院和市政府的官员加入委员会。国王颁布敕令扩大委员会规模,引入新的成员,包括审计法院和初等法院的院长、警察总署长官和骑警队队长等。这项改革不仅让救济院与国家行政体系息息相关,争取到更多的财政来源,更重要的是让高等法院、主宫医院和负责城市治安的机构都参与到总救济院的运行中,跨部门的合作不仅提升了救济院的决策执行力,也加强了救济院与国家行政体系的联系,建立起了有效的管理制度。
总救济院经济来源主要是慈善捐赠和地方税收。总救济院不断通过增加征税种类和扩大征收对象等方式维持财政的稳定。总救济院通过放置在教堂里的募捐箱募集捐款,积极倡导宗教慈善精神,动员城市中的精英阶层慷慨解囊。总救济院的创办人贝利耶夫在遗嘱中捐赠了一笔巨款,巴黎市政府捐赠了3000锂弗尔。救济机构的扩建挂名也成为激励精英捐赠的一种方式,巴黎总救济院需要对原有建筑进行大规模的翻修,对翻修建筑的捐款为社会精英提供了一个展示其慈善精神的平台。许多贵族愿意将自己的名字与救济院的建筑紧密相连,愿意公开他们的捐赠,以提升自己的社会形象。1686年,吉斯公爵夫人在萨尔佩特里耶机构扩建时慷慨捐赠。巴黎高等法院的蒂顿家族在17世纪末捐资并建立了圣-蒙德修道院,之后持续对其进行捐赠和支持。对没有直接参与救济院建设或物资捐赠的贵族家庭,救济院组织了公开仪式,使贵族能够直接参与救济工作,向社会上展示他们的慈善行为。通过这些互动,救济院成为社会精英展示社会责任和宗教虔诚的重要场所,总救济院也收入了丰厚资金。
1656年敕令允许总救济院征收部分地方税和某些商业特权,这是总救济院的另一重要资金来源。1656年总救济院只有权征收部分葡萄酒税,初始收入约为30万锂弗尔,其中2/3来自葡萄酒税收。1657年总救济院的实际开销已超过委员会的预期,于是对葡萄酒征收的第二次入场税,每年再收取 20万锂弗尔。没过几年,单凭这项税收也无法支撑总救济院的运转。1661年末总救济院向王室求助,申请到纸牌、塔罗牌和骰子制造的垄断权,大约价值每年3.5万锂弗尔。1662年4月在总救济院委员会的求助下,高等法院向所有世俗和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出警告,如果不向救济院捐款就会被征税。高等法院随后下令征收特别税以解决外省穷人问题,向巴黎行政官 员、教会人士以及当地精英征税,用于资助城镇穷人的生活。6月,高等法院在市内教会不作为的情况下重新做出决定,将自愿捐款的性质改为对宗教财产直接征税,起初征收5万锂弗尔,9月提高到10万锂弗尔。虽然在饥荒期间很难收上税款,但高等法院的两位法官——帕约(Pajot)和杜亚(Doujat)(他们都曾是总救济院院长)公布了救济院岌岌可危的财务状况,并在1663年3月的市镇精英会上呼吁,最终说服了大多数纳税人缴纳税款。虽然几年后才收齐税款,但足以维持救济院的生存。17世纪末经常出现农业歉收,总救济院仍断断续续地增加税收。1699年对剧院门票征收六分之一税,1700年1月总救济院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彩票筹集资金,1702年再次增加葡萄酒税,随后又对橄榄油、坚果油和运入巴黎的干草征税。另一方面,王室沿用在1662—1663年使用过的方法,向巴黎领主和宗教团体征收特别税以支持救济院的运转,到1715年总救济院的财政基本上完全依赖于巴黎的地方税收。
1662年6月14日王室颁布法令,在王国每个城镇和村庄建立救济院,以收治患病的乞丐和孤儿,法令明确解释了原因:“无论这所救济院(巴黎总救济院)的院长们为机构带来了怎样的关怀和经济效益,无论他们采取了怎样的措施,教区神甫和传教士们多次向人们印发关于救济院状况和需求的报告,以及仁慈的女士们在宫廷和家中进行的募捐都为机构提供了资金;尽管如此,从不同地方赶来的乞丐还是让巴黎总救济院超负荷运转。城内外有大量的乞丐,由于没有房屋,他们既没有地方住,也没有饭吃,而救济院的收入还不及每年支出的一半。……此外,根据自然公平原则和王国传统,仅由首都巴黎来提供王国其他城市欠穷人的食物是不公平的……因此命令王国尚未建立救济院的城镇和郊区,立即按照巴黎总救济院的模式建立救济院,为当地的穷人、乞丐和残疾人,或在当地住满一年的人,以及孤儿或乞丐父母所生的孩子提供住所、工作和食物。”
国王政府试图让地方城镇遵守照顾自己区域内穷人的传统,允许城镇征收地方税,建立地方的救济院,以阻止穷人聚集到巴黎。但是,法令没有具体措施确保各地执行。其实在1662 年之前,许多城镇都创办过禁闭式救济院,如里昂救济院不仅成功缓解了贫困问题,也成为之后各省创建救济院的模范。1614年12月2日,国王颁发为里昂救济院颁发证书,资金由里昂名门望族提供,命名为“慈善圣母院”(Notre Dame de la Charité),机构收容的老人、残疾人和 8 岁以下的儿童不用参加劳动,其余人必须参加劳动,有专人负责监督和组织工作。救济院管理制度严格,对不勤奋工作 的穷人进行惩罚:“除了剥夺给他们费用的1/4外,还会被驱逐出市”,这种做法旨在激励穷人配合工作,同时也保证了救济院的高效运作。有效的管理方式使慈善圣母院一直运营至旧制度结束,成为王国救济院的典范。圣礼会成员以此为例,向其他城镇推广建立救济院,马赛、图卢兹、鲁昂等大城市也都在17世纪组建了救济院,也正因为里昂等城市的成功范例,巴黎总救济院急切希望推广这样的形式,以减轻巴黎的压力。
国王政府、教会和地方精英共同推动了地方慈善体系的改革,其中当地精英起到重要作用。地方精英作为慈善兄弟会的负责人,慈善办公署(Le Bureau de Charité)的成员和救济机构的管理者,为救济机构贡献了大量的时间和资金。他们经常与城市精英、教士和行政官员合作,热情参加救济机构的建设,使地方救济机构与国家接轨。他们还是救济资金的主要贡献者。17世纪各地的慈善捐款都迅速增加,捐款大多数来源于贵族,如阿德玛(Adhemar)家族几代人都是如此。17世纪阿德玛家族向救济院捐了三笔钱款:一笔是1660年玛格丽特·德·奥纳诺伯爵夫人(Comtesse Marguerite d’Ornano)留下的1400锂弗尔;第二笔是8年后路易·德·阿德玛(Louis d’Adhemar)留下的 600 锂弗尔;第三笔是1672 年查理·菲利普·德·阿德玛(Charles-Philippe d’Adhemar)的800锂弗尔。这个家族为其他贵族树立了榜样,也带动一些有产阶级。17世纪中叶一些有产阶层开始模仿贵族捐款,以期望家族能够融入贵族阶层,试图通过慈善事业 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肯定,这些捐款也是救济机构维持下去的关键。
地方精英投入本地救济院的建设,一方面能够得到尊重,提高社会地位;另一方面还能够得到经济利益。在天主教反宗教改革运动的刺激下,一些有产阶层争相模仿贵族对慈善事业的捐款,以巩固自己作为精英成员的地位。从17世纪中叶开始,地方救济机构的收入迅速增加,主要捐助者就是当地精英。他们出任救济机构的院长等高级职位,提升了家族的社会地位。在1661—1722年格里尼昂历任救济院院长,有46位是当地精英,被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中有8名公证人、1名法警、2名商人、2名医生和5名铁匠。塞纳地区也同样如此,1713—1751年基本上地方第一执政官离任后就会接管救济院工作,院长就是社区精英的一个身份象征,有资产阶级、公证员、律师、医生等。在一些城市中担任救济院院长是获得当地市镇席位的必要条件,救济院为他们创造了一个社交圈和精英圈。救济院的管理层将他们在社区拥有的特权合法化,构成慈善事业的仲裁者。他们能够决定援助对象,并在分配有限的资源时偏袒处境不利的居民,使他们通过行使援助的决策权加强对的控制。精英们还通过救济院控制社区财富的重要来源。救济院院长拥有对所属资产和土地的管理和分配权,可以向家人和盟友发放贷款、租赁土地等,以最低利率结算贷款。这在当时资本 流通仍然受限制的时期,极具吸引力并因此构成关系网,他们能够从关系网成员为贫困者购买粮食,建立了一个附庸群体,从而加强自身的领导地位。通过附庸关系网施以恩惠,也使自身和家族处于有利地位,而当关系网中的其他成员成为院长时,他们也能获取利益。因此,地方精英积极支持救济院不仅是作为基督徒的职责,还能够通过管理穷人、病人等加强社会控制,获得声望和利益,加强附庸关系网。地方精英对救济院的捐助和参与,从某一种意义上说,是显示其社会地位的标志。地方救济机构也不仅是为贫困人群提供援助的场所,也是地方精英向上流动的重要平台,其管理和运作与利益紧密相关。于是,当中央政府试图重组这些机构时,地方精英一方面关注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地方特权,另一方面也支持改革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中央政府和教会也逐渐意识到地方救济在很大程度上需依赖当地精英的配合,因此,国王政府很快从直接干预转向了协调和支持,在缓解中央政府济贫压力的同时,平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综上,17世纪法国治理贫困从此前的教会慈善和高等法院司法救济,逐渐转向以中央集权为主导的行政体系,通过颁布法令建立大型救济机构来收治贫困人群,并向各地方推行。国王政府主导的贫困治理兼具救助和惩戒双重性质,采取收容和强制劳作的措施,“治理”的成分多于“济贫”,目的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济贫为辅,这是旧时代国家治理贫困与传统教会救济贫困的区别,是法国王权强大和加强中央集权的表现。这种治理模式展现了王权与教权、中央与地方、高等法院与行政体系之间的合作又竞争的关系,影响着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旧制度的框架下,国王政府治理贫困得到了各方面尤其是地方精英的积极配合,反映出社会上层政治和宗教理念的一致,同时也为地方精英展示社会地位及发挥社会作用提供了平台。另外,17世纪法国治理贫困的资金筹集模式独具特色,除了鼓励传统的捐赠方式外,还为救济筹款而征收葡萄酒税、剧院门票税和纸牌制作、发行彩票等,这些消费税的增加既不增加社会矛盾,又扩大了经费来源;对宗教财产征税及在教堂设捐赠箱,直接将信众的济贫心愿转交给救济院,不仅符合宗教理念,也是一种健康的救助渠道。然而,此时期法国的贫困却并不因此而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预示着治标不治本,集中收容和强制劳作只是暂时奏效,关键还在于社会体制的变革,这为后来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埋下伏笔。